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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参加科技工作的暂行规定
会计学院 http://accounting.hdu.edu.cn | 更新时间:2010-11-11 | 阅读:436

参加科技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和必须环节,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攻读专业学位及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的规定另行制定),必须参加科技工作及科技活动并取得相应业绩,才能获得硕士学位。具体要求规定如下:

一、科研工作要求(达到以下其中一项,成果的第一单位署名须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期刊或会议论文集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二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发表一篇(含一篇)以上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申请发明专利并已公告;获得实用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署名第一名)。

(三)出版专著(署名前三名),或出版教材、译著(署名前两名)。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五)参加国家认可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并获奖。

(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由有关政府部门开具证明,并经学校认可。

二、科技活动要求(达到以下其中一项)

(一)在全校或学院范围内公开作科技讲座。

(二)参加研究生学院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讲座或学术报告,出席率达60%以上或累计15次以上,以所在学院考勤为准。

三、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可以制订本学院的实施细则,但标准不低于学校规定的要求。学院制订的实施细则须报送校研究生学院备案。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科技工作的暂行规定》(杭电研[2007]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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